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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A制度的形成

CFA是“注册金融分析师”(CharteredFinancialAnalyst)的简称,它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,由美国“注册金融分析师学院”(ICFA)发起成立。

  该学院最初是在1959年6月由美国“金融分析师联合会”(FAF)同意在弗吉尔亚的夏洛茨维尔市与弗尔市与弗吉尼亚大学联合设立。

  1962年1月,ICFA与FAF一起成立了美国“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”(AIMR)。

  “注册金融分析师学院”设立的宗旨是提高投资决策人员的各方面专业水平,并通过授与CFA称号来确信从来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水平。学院设立之初,恰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完成了一个“证券市场专项研究”报告,该报告除了分析60年代初的美国证券市场外,也提到了证券从业人员鱼龙混尽可能,需要培养一些具有正式“资格”的分析人员。

  于是在1964年1月,当时的“金融分析师联合会”董事会主席WilliamNorby看准时机,努力促成CFA制度的形成。他写信给各监管绝对值和交易所,请求使CFA成为职业投资分析家的衡量资格标准。他提出,如果自律机构要确定一位分析师的资格,则CFA应是标准,这种统一的资格可以消除混乱,提高CFA注册价值,同时也便于分析师在投资行业不同部门的流动。 

  North的努力没有白费,在1964年6月,纽约证券交易所就明确强调监管、研究人员必须具备学院注册资格。之后,“美国投资咨协会”、“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”和“纽约金融协会”等机构也都表示成员应具有CFA资格才能加入。这样就使得CFA资格具有了行业职业权威的特点。

  然而,要成为一名CFA并非易事,必须经过学院统一组织的严格考试。

  应考人员至少应有大学学历,但可以不具备证券投资实际经历,这很类似于我国的“律师资格考试”、“会计资格考试”制度。

  考试分三个水平等级,各个水平分别出题,每一水平试题又分为上午和下午题各三小时。

  应考人员每次只能选其中某一水平的等级考试。

  候选人要想通过资格考试至少要三年,且考试内容具有较高难度。

  虽为非学历考试,但由于CFA发起者“金融分析师联合会”的权威和影响,以及获得该资格后享受优厚的待遇,所以考生趋之若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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